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夫妻一方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送给情人是否有效?
作者:刘欢  发布时间:2019-03-29 20:20:26 打印 字号: |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时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赠与了情人,该情人明知赠与行为没有得到另一方的认可,由此可知该情人并非善意第三人,赠与行为属于无效,夫妻另一方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取回相关房屋。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