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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效婚姻的无效情形消失后,是否仍是无效婚姻?
作者:刘欢  发布时间:2019-03-27 16:39:14 打印 字号: | |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定无效情形消失后该婚姻是继续有效的,当事人不能以前述情形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