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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婚姻登记,婚姻关系从何时起算?
作者:刘欢  发布时间:2019-03-21 20:24:39 打印 字号: |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可知,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资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就表明法律对补办婚姻登记前的同居关系也予以认可。但是,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认可,是以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因为男女同居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将这时的同居关系按具有婚姻效力对待。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