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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依法保障聋哑人诉讼权利,妥善审结一起聋哑人医院扒窃案
作者:何强  发布时间:2019-09-25 09:02: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盗窃上诉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某,男,聋哑人,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先后五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边某不思悔改,继续重操旧业。2019年3月11日上午,边某来到新余市人民医院二楼内科诊室,趁被害人曹某不备,用手将曹某上衣左侧口袋拉链拉开,窃得口袋内现金人民币9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扒窃作案一次,窃得他人现金人民币99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边某曾因多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边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亦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边某系聋哑人,赃款亦于案发后归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边某的诉讼权利,为其聘请了专业手语老师提供手语翻译,并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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