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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骗取银行贷款1180万元 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宇星 陈细燕  发布时间:2019-07-01 17:50: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小额无息贷款业务是由国家向银行担保并贴息的一项促进就业政策。2016年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阮某某、胡某、胡某某等26人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信息等贷款资料后,交由新余市高新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办理小额无息贷款业务。该担保中心审批后,再交由新余市高新区农商银行、新余市邮政储蓄银行审核发放贷款。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180万元人民币,经公安民警传唤调查以及被告人李某的认罪供述,截止2019年2月21日,1180万元小额贷款已归还本金787.8万元,尚有392.2万元本金未还,同时造成财政向银行贴息损失96.19926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180万元,尚有392.2万元本金未归还,且造成国家财政向银行贴息96.199265万元的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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