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管理者未及时移除掉落在地上的电缆致使他人受伤,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渝水区审结这样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8时26分许,原告刘某骑摩托车经过罗坊镇郑家村往东边走的路段时,被路上掉落的电缆(该电缆属被告所有)缠绕进摩托车,导致其受伤。原告被立即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治疗17天,出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出院医嘱为左下肢不负重功能锻炼2月,应用促进骨折愈合等药物,等1、2、3、6月、1年复查X线片,不适随诊,等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2018年9月17日,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受原告委托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被路上的电缆绊倒受伤,该电缆本应架设于电杆上,属于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涉案电缆线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该电缆线脱落后未及时进行移除和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驾驶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且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自身亦应对本案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原告与被告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各承担20%、80%责任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