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并追缴其赃款折价人民币5809元分别返还给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新余市胜利北路华润万家对面的公交站台处,乘被害人李某不注意时,将被害人李某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2元。
2015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新余市胜利北路华润万家对面的公交站台处,乘被害人韩某不注意时,将被害人韩某背包内的一部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5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新余市胜利北路华润万家对面的公交站台处,乘被害人王某不注意时,将被害人王某背包内的一部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29元。
2019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新余市胜利北路华润万家一楼出口处,乘被害人钟某不注意时,将被害人钟某衣服左边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7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作案四次,窃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