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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害友 新余一男子因勾结恶势力分子强制入股朋友企业获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徐志飞  发布时间:2019-06-14 17:15:35 打印 字号: | |

常言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又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警世良言,不可不听。否则,将如本文之钟某,害人害己,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2007年3月,钟某在与为人老实的被害人张某交谈后得知张某不仅经营一家浴室,还经营一家规模不小的采石场,且刚获得一笔支付了50万元褐铁矿订金的业务。为此,钟某顿生嫉妒之心与入股贪念。为顺利达到入股目的,钟某将张某的情况告诉了混社会的廖某、罗某(均另案处理),并商议利用二人在社会上的势力强行入股。之后,钟某、廖某、罗某等人使用不正当手段在张某矿区周边租地包围张某矿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张某答应与其合伙,最后取得张某矿山65%的股份。逼迫张某签订矿山合作协议之后不久,钟某即被人砍伤,并淡出与廖某、罗某的合伙。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矿山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并根据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钟某在当庭宣判后向法庭表示认罪服判,并当场向旁听庭审的被害人之妻下跪悔罪,请求其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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