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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拘留所的调解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9-06-13 17:02:23 打印 字号: | |

“刘文强,你应该用发展的眼光从长远去看待这个问题,这个案件现在法院已经判决下来了,如果你还是这样执迷不悟,用自己的方法去想问题,总是躲着不履行,到时候就不是拘留这么简单了,有可能构成执罪,真的到了那个时候,那就真是后悔莫及了。”执行法官与拘留所所长在旁边一起耐心的做着解释工作。

“嗯,我前面确实是想法有些问题,不应该总是逃避执行,应该积极的配合法院;还有就是前面我的一些想法出现了偏差,现在我愿意执行和解”在法院与拘留所一起努力下,刘文强终于同意慢慢来履行这个判决。

刘文强是刘法官手上一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2015年4月5日,刘文强驾驶普通货车与申请执行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申请执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执行人当即送往人民医院治疗。事后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文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执行人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伤势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下肢损伤构成四级伤残,大小便失禁构成五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评定申请执行人双下肢肌力下降构成四级伤残、大小便失禁构成五级伤残。最后经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共赔偿申请执行人280000元,刘文强赔偿申请执行人280034.69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很快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然而刘文强却没有支付任何一分钱。没有办法,申请执行人只能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分到刘法官手上。

拿到案件后,经过多处查询,没有查到相应财产,也联系不到刘文强。经多方打听得知刘文强经常会早出晚归,于是刘法官经常到其所住小区守候,终于在2019年5月28日早上6时50分在刘文强居住的地方守到了刘文强,于是将刘文强拘传到法院,告知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刘文强称其没有能力履行。因刘文强拒不履行判决,又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院当即对其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立即交付新余市拘留所执行。

    刘法官考虑,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是拘留,于是多方面做刘文强的工作,一是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发动其妻子一起来做他工作;二是请拘留所的同志一起来做工作。开始时,刘文强夫妇还是无法理解,总认为他们当时为了帮助申请执行人,结果导致现在的局面,总认为自己受了冤屈,还有就是申请执行人的伤残等级也并没有那么高。另外就是他们确实是没有履行能力,本来刘文强就因为胃病治疗借了亲戚很多钱了,现在一家就靠刘文强在外面帮别人开车一个月赚三四千元钱,另外就是妻子打小工赚个一两千,全部都不稳定,真的是无法支付这笔标的款。然后刘法官与所长耐心的一个一个的帮刘文强解释,并且希望他们能从长远的角度以及换位思考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特别是拘留所所长拿自身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服刘文强,另外暂时没有一次性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分期分批将案件执结。在刘法官和拘留所所长的耐心劝解下,刘文强及其妻子观念慢慢转变了过来,于是就发生了上面这一幕。(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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