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案件,被告人钟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因吸毒,整日游手好闲又没有工作,在生活上需要其父母的照顾,为了逼迫在外打工的父母回家便产生了放火烧自家的作案动机。2018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钟某在家里的二楼和一楼使用打火机分别点燃了卧室里的衣柜后便离开了现场。后经村民报警,消防部门才将火势扑灭。经查,火灾致使被告人钟某家中的床、柜子等生活用品烧损。当晚被告人钟某又在新余市一宾馆开房入住,在打电话向其父亲要钱未果后便心生怨气,使用打火机点燃房间的被子和枕头后离开了现场。之后被告人钟某先后对宾馆的前台和隔壁商户进行打砸,商户老板报警后被告人钟某在现场等待,随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钟某在被民警带走之前,将点火之事告知宾馆老板,后宾馆老板将房间内的火势扑灭。经查,火灾致使宾馆房间内的被子、床垫等用品烧损。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先后二次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