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胡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21时35分许,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骑大队民警杨某等人根据支队安排,在距抱石公园T形路口北侧约50米处设立酒驾检测点执勤。当胡某驾驶小车来到该检测点并停车接受酒精测试时,民警杨某要求胡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胡某因无证驾驶怕受处罚,便迅速起动引擎驾车冲卡。民警杨某见状伸手抓住胡某的手阻拦时,胡某即踩油门前行,将民警杨某带入车内拖着往前行。该车行驶几十米后撞向前方道路分隔栏及隔离墩,民警杨某被冲击后脱手摔地,导致警服、装备损坏及手、膝均受伤。经鉴定,杨某右拇指指间关节撕脱性骨折及右手背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无视国法,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且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胡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