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替考试案,被告人曾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袁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因违章驾驶,驾驶证被扣满12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并重新考试。后被告人曾某参加三次驾驶证满分学习科目一考试未通过,便找到袁某要其代替他去考试,袁某同意并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在新余交警车管所三楼考场代替曾某参加驾驶证满分学习科目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考试结束后,袁某在交成绩单至车管所三楼办证窗口审核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迅速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袁某无视国家考试的法律规定,曾某找人代考,袁某替人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代替考试罪。案发后,曾某、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