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渝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支付罗某货款人民币124800元。2014年1月20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月26日冻结了被告人陈某在新余市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盛公司”)的工程款共计130548元。2017年,陈某为了解冻并结算其在林盛公司的工程款,其通过路边小广告提供的信息联系到一个可以伪造国家印章的人,并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了一份“结案说明”和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印章的样本,并支付了160元,要求对方制作一份盖有法院院章的“结案说明”。后对方通过快递寄给陈某一份盖有法院院章的“结案说明”。
2017年5月4日,陈某将这份伪造的“结案说明”交给林盛公司,提出案子已结,要求结算工程款。林盛公司经理与法院办案人员核实后获知并没有结案。
经鉴定,陈某提供的“结案说明”中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的公章印文与渝水区法院的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018年8月27日,陈某在本市城北办毛家村一出租房内因吸毒被抓获,后于2018年9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结算工程款,伪造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结案说明,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