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胡某、胡某甲及部分村民因怀疑其所居住的袁河小区2区3栋4单元楼顶上的移动公司基站存在辐射,影响身体健康,在与移动公司人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胡某、胡某甲等人遂穿戴绝缘手套到六楼顶用剪刀将基站部分电缆线剪断,造成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的经济损失。经鉴定,被剪断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4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胡某、胡某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