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周某、陈某支付原告张某赔偿金31442.91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下午6时许,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某村至某路段时,周某、陈某正在拆卸横跨道路的废弃电线,道路一头的电线已拆卸下来,掉在了道路上,另一头的电线还绑在电线杆上,张某被周某、陈某拆卸下来的电线绊倒受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住院费17726.86元、门诊费2483.01元,共计20209.87元,周某、陈某支付了原告6000元。2018年11月9日,经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为7000元,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张某花费鉴定费12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办理了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办理了行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周某、陈某拆卸横跨道路两边的电线致使驾驶摩托车经过的张某受伤,周某、陈某未在道路上设置警示标志,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某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也未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认为二被告、原告的过错比例应为70%、30%。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上述各项损失共计53489.87元,二被告应承担70%即37442.91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二被告还应承担31442.91元。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