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高某甲、高某乙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抚养费37000元。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章某与高某的婚生子女,章某与高某于2016年8月18日协议离婚,约定二原告由章某抚养,随章某共同生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成年,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协议后,高某仅支付二原告抚养费5000元。故二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抚养费纠纷。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法院综合二原告的生活和学习所需,酌情认定二原告的抚养费为每月1500元。故被告应支付二原告从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的抚养费共计420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被告仍应支付二原告抚养费37000元。因调解不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