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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请求再次开庭未获准许
作者:艾小红  发布时间:2019-05-20 17:04:54 打印 字号: | |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上诉人魏某在收到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开庭时间结束后,魏某表示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后改判,经法院释明按撤回上诉处理后,魏某仍请求法院给予开庭审理,法院经询问被上诉人李某是否同意另行确定时间开庭审理后,被上诉人李某表示不同意再次开庭审理,并希望法院尽早裁定。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同时又是相对立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另一方当事人若愿意放弃自已的权利,同意另行开庭审理,法院可以准许;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应依法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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