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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转账错转8000元给被告 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归还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可  发布时间:2019-05-17 16:27: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判决被告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严某某欠款6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严某某转款误转8000元至胡某某银行账号,严某某找到胡某某沟通后,胡某某归还了其中的1500元,剩余6500元未还,为此,胡某某向严某某出具欠条张,欠条载明“今欠严某某人民币6500元整,2018年4月25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错转8000元至被告账户,被告获得该款无正当依据,理当返还给原告,现被告仅归还1500元,尚欠6500元至今未还,在双方协商后,被告亦出具欠条表明认可该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5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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