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键盘手”“酒托女”诱使他人高消费
五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付凯莉 发布时间:2019-05-17 16: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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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王某、胡某、李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并责令被告人李某、王某、胡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李某及“狮子”(身份未查实,在逃)、祝某(在逃)等人为了骗取钱款,决定组织年轻的“酒托女”来新余从事名义上为交友、实质为诈骗的“酒托”活动,同时组建了QQ工作群,作为工作中信息传递工具,并进行了人员分工。“狮子”负责收集“键盘手”与被害人在网上的聊天信息并传递给“酒托女”,李某及祝某负责租赁场所及全面管理工作。胡某是祝某的女朋友,明知祝某使用其微信收取诈骗款,仍然将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祝某,并将每日的收款转账给祝某。
2018年4月21日,李某及祝某租赁了新余市城南某茶楼作为诈骗地点,并组织了李某乙、李某甲冒充“键盘手”虚构的身份与各被害人会面,并将他们带入茶楼,诱使他们高额消费。2018年4月24日,李某及祝某租赁了新余市城北某咖啡店。次日,王某组织王某甲(已死亡)、孙某(另案处理)到新余。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为其介绍“键盘手”,并保护“酒托女”。随后,被告人胡某及付某(另案处理)也陆续到了新余。同月25、26日,李某乙、李某甲、胡某、王某、付某等人冒充“键盘手”虚构的身份与各被害人会面,并将他们带入咖啡店,诱使他们高额消费。经查,上述被告人通过各被害人支付现金、刷卡、支付宝方式获得诈骗款共计人民币15540元;通过各被害人用微信付款方式获得诈骗款共计人民币3681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胡某、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李某的诈骗金额为5235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的诈骗金额为43709元,被告人胡某的诈骗金额为37119元,被告人李某甲的诈骗金额为12660元,被告人李某乙的诈骗金额为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在案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均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