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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收购画眉鸟 九被告被判刑并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9-05-17 16:2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田某犯非法狩猎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某、韩某、熊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张某、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开始,田某、杨某、熊某、韩某等人使用眉音机和天网等器械在新余、吉安等地山林诱捕画眉鸟出售获利。至2018年6月15日案发,田某猎捕画眉鸟151只,其中在禁猎期猎捕37只。杨某在禁猎期猎捕画眉鸟66只。韩某猎捕画眉鸟49只,其中在禁猎期猎捕41只。熊某在禁猎期猎捕画眉鸟67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熊某、韩某等人租房内缴获诱捕的野生画眉鸟81只均予放飞。经鉴定,田某、杨某、熊某、韩某所猎捕和出售的鸟类为画眉鸟,属于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杨某、韩某和熊某等人诱捕野生画眉鸟之后,将捕获的野生画眉鸟交由田某出售。田某在收到前述三人的野生画眉鸟之后联系采购人员并从中挣取5元至25元不等的差价。经查明田某收购被告人杨某、韩某和熊某等人诱捕野生画眉鸟共计92只。

  2018年4、5月份以来,杨某甲收购田某及黄某(另案处理)等人野生画眉鸟共计230只。其中,杨某甲在田某及黄某等人住处收购野生画眉鸟178只。田某将抓捕的野生画眉鸟送至安徽省宁国市杨某甲家中,杨某甲收购了52只。

  2017年以来,王某、刘某和赵某等人在张某的帮助下在江西省境内收购野生画眉鸟贩卖。王某、刘某、赵某等人与在江西省境内抓捕、采购野生画眉鸟的田某及黄某等人(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双方谈妥野生画眉鸟的单价、数量和金额,由张某前往田某、黄某等人处装运野生画眉鸟至南昌,之后张某在南昌市将野生画眉鸟托运寄送给山东王某、刘某和赵某等人并收取360元每次至1500元每次不等的运输费。经查明,王某共收购野生画眉鸟1853只,刘某共收购野生画眉鸟2063只,赵某共收购野生画眉鸟1217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杨某、韩某、熊某无视国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田某、刘某、张某、王某、赵某、杨某甲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所获取的画眉鸟,仍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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