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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物品毁损 租户未办理退租验收手续遭败诉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9-05-17 16:23:50 打印 字号: | |
  房屋租赁案件中,房东发现出租屋内物品毁损通常会与租户协商要求赔偿,或直接将租户交纳的押金予以没收,但如果协商不成房东提起诉讼,往往会面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困境。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5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月租金为1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00元押金并入住使用涉案房屋。被告租用房屋10个月后搬离,并将钥匙归还给原告,但原告发现屋内物品存在毁损情况,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被告均不予配合,原告于是在拍摄照片后请人对毁损物品进行了维修。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三个月租房损失3300元及财产损失13457.39元,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归还押金1100元。庭审中,原告对租房损失仅提供了其拍摄的物品照片和物品损失清单打印件为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租赁标的物交付被告使用,被告退租时应完好无损地将标的物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办理了退租验收手续,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根据原告提供的租赁标的物现场照片,本院对原告证明的租赁物存在毁损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原告应对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租赁标的物现场已被破坏,损失金额无法界定,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被告造成租赁标的物毁损,其应当给予原告一定赔偿,故法院作出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租房损失2200元、押金1100元归原告所有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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