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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不还,妻子却无需担责?
作者:分宜县法院 简小强  发布时间:2019-05-15 11:49:33 打印 字号: | |
  丈夫向他人借钱,妻子却不用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被告李某以生意困难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赵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因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赵某以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某并不知晓该笔债务,原告不能证实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目前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所欠债务统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规定与以前的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发生了变化,所以借钱他人时应当多个“心眼”,最稳妥的办法是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条上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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