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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给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不履行时,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强制案外担保人财产?
作者:黄敏芳  发布时间:2019-04-24 10:54:12 打印 字号: | |
  法院执行案件中,常有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案外人担保的形式申请暂缓执行,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形。通常,申请执行人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此种担保包括被执行人自行提供其他物的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暂缓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时,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案外担保人财产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案外担保人的财产,因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直接执行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都不能申请直接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下案外人作出的担保承诺也不应该具有直接执行力,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若干意见》第269、27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和法院认可,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据此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执行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依法裁定执行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该分歧得以统一,2018年3月1日之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给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不履行时,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案外担保人财产,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案外担保人的财产,但需要担保人向法院作出明确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则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第二,在其他执行过程中,案外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而暂缓执行的,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暂缓执行,但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案外担保人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在暂缓期间内,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案外担保人并不被变更或者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案外担保人给被执行人做担保,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其提供作为担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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