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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不动产纠纷吗?
作者: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9-04-24 10:46:27 打印 字号: | |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甲方和乙方均在A市,租赁房屋所在地在B市,甲方和乙方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吗?该纠纷是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B市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属于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但是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即B市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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