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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人民法院对钟某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做出一审判决

9名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肖力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9-04-19 10:28: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做出一审判决。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9名被告人在上诉期内均没有上诉,该案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钟某、夏某等9人先后加入以李某梅(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2006年至2015年期间,该组织先后在分宜县内多处酒店、火车站、农村等地非法开设赌场,并以强行入股、砸场子、索取生活费、举报等手段,限制其他“对手”开设赌场,渐呈垄断之势,被告人钟某等9人则唯李某梅马首是瞻,通过参与赌场管理、“看场子”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利。2007年上半年,孙某毛等3人(均已判决)为垄断分宜县双灰粉经销业务,遂邀请李某梅入股,并承诺每年向李某梅支付六七万元的“分红”。被告人钟某等人在李某梅的安排下,以恐吓、砸店打人、驱赶店内客户等方式,逼迫经营双灰粉的其他业主退出经营。

  另外,2010年3月,李某梅等人为争夺钤山镇松山铁精粉运输市场,安排夏侯某(已判决)等人前去“护驾”本公司装运铁精粉的车辆。期间,夏侯某及被告人袁某等人见到本公司运输车辆被竞争对手拦下后,遂持砍刀、铁棍进行追砍,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后在警方到达现场前伺机逃离。

  分宜县人民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2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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