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依法严惩一起当事人虚假代理诉讼行为
作者:宋彦 阮志军 发布时间:2019-04-12 08: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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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虚假代理诉讼行为,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司法惩戒,维护司法秩序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原告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仔、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的1370余万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请求法院停止执行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刘某仔。为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尽早将该1370余万元标的款执行到位,刘某仔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工作人员刘某某联系,由刘某某签收了公司的应诉材料,并向法庭递交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孙某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答辩状,该答辩状要求法庭确定将执行标的款支付给刘某仔。法庭开庭审理中,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出具了另一份公司答辩意见,与刘某某递交的公司答辩状内容相互矛盾和冲突。经法庭赴西安、长春等地公安、工商部门深入调查核实,孙某明确表示公司对外公章由自身持有,公司没有授权委托刘某某代理参与诉讼,对刘某某的行为也不予追认;刘某某持有的公司公章为公司以前所有、已经作废并且也未在公安、工商部门备案登记,期间刘某某由吉林长春来往新余的差旅费用由刘某仔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某与刘某仔提供虚假诉讼证据材料,妨碍民事诉讼,扰乱诉讼秩序,但鉴于尚未造成错案后果,经法庭决定并报院长批准对刘某某、刘某仔共同罚款4万元,以儆效尤。
该案也将另行确定日期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