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短信出现歧义 法官依语言习惯作出判决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9-04-01 17:00:5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或催款通知虽然不规范,但通常意思表示清楚,不容易出现歧义。近日,渝水区法院却审结了这样一起催款短信出现歧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向原告梅某购买猪饲料,2017年11月份,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7400元,其中9月份的货款为29000元,10月份的货款为50800元,11月份的货款为27600元。2018年1月11日,原告曾向被告发送短信:“刘总您好:九月份的货款还前九千元,现在都一月份了,这说好的上个月就要返款的,现在是一直拖,说好的信誉都没有了。如果是正常合作上个月都要返款了,总不能一直这样拖着吧!现在没有销量什么都没有,还一直这样不返款。先把九月份货款清了!谢谢了!”。2018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900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催款短信中的“还前”意指“还钱”,所以被告共向原告还款9000元,而被告主张催款短信中的“还前”意指“还欠”,因为被告的妻子曾向原告归还过20000元现金,所以被告共向原告还款2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原告向被告发送的短信内容,除去有争议的“还前”一词,原告三次选用“返款”一词来表达“还钱”的意思,并且未出现错别字情况,也未选用其他字词表达相关意思,故将“还前”解释为“还钱”不符合原告的语言习惯。另外,结合短信上下文理解,将“还前”解释为“还欠”更符合文字语境,遂法院作出被告仍需支付货款78400元及相应利息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