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投资产生的亏损由谁承担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9-04-01 16: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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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与张某于201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刘某婚前有现金100000元,2015年6月,刘某将该笔现金用于炒股,此后刘某的股票账户没有资金流入或流出。2017年7月,张某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一审判决。2018年6月,张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举证证明其股票账户内余额为37234元,刘某认为该笔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归其所有,而股票亏损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张某负担股票亏损的一半,即31383元。另查明,张某知晓刘某炒股并亏损一事,但未参与股票买卖决策。
【分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投资造成的亏损应当由谁承担,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个人财产投资产生亏损也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比照此项规定,若有确切证据证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日后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投资产生的亏损也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投资亏损损失的是个人婚前财产的本金部分,仅仅是个人婚前财产的减少,尚未形成对外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亏损有别于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明确了个人婚前财产投资获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共有的是收益部分,而非本金部分,而投资产生亏损,亏损的仍然是本金部分,因此,该亏损也应由享有本金所有权的夫妻一方个人承担,这并不违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三、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亏损有别于夫妻共同债务。从立法目的上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概念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二人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亏损并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四、若亏损由双方共同承担,必然产生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处分行为进行干涉的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财产所有权人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综上,笔者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投资造成的亏损应由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夫妻一方个人承担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