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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依法审结我市首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作者:何强  发布时间:2019-03-15 11:06:15 打印 字号: |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一案公开宣判,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小某有期徒刑五年,李双某、胡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分别处以相应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小某、李双某和胡润某等人在新余市星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合伙开设经营一个牛场,从事活牛购销活动。李小某、胡润某负责购买活牛,李双某负责财务。2018年4月中旬起,李小某等人向唐某(另案处理)给付“过关费”,并与唐某一起从越南疫区购买90头活牛非法入境销售,涉案走私金额共计45.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李小某与唐某出境至越南活牛交易市场,李小某挑选了42头越南活牛,并用红漆笔逐一标记、编号。4月15日,唐某将该42头活牛非法入境,并置于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东门镇的牛场。随后,胡某在该牛场验货无误后,安排车辆将该42头活牛运至新余的牛场。该批牛款和“过关费”共计25.29万元,其中牛款为230,900元,过关费为22,000元。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李小某、胡润某等人与唐某再次出境前往越南谅山活牛交易市场,按照前述方法,将购买的48头活牛走私入境后,由胡某安排车辆将活牛运至新余牛场。该批牛款和“过关费”为24.44万元,其中牛款为223,600元,过关费为20,800元。

  案发前,该90头牛已由李小某等人销售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某、李双某、胡润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疫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活牛,走私金额45.4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考虑李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双某、胡润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此案正在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该案是我市审理的首例走私案件,该案的审理开启了我市审理走私案件的新起点,也是我市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日常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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