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被告应诉后承认债务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作者:彭玉兰 发布时间:2019-03-14 16: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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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冶金焦炭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含税价1170元/吨的价钱向甲公司购买36000吨冶金焦炭,交货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货物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交货站点为乙公司,收货人为乙公司原料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7年10月向乙公司交付冶金焦炭,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2年7月,乙公司通过承兑汇票再次向甲公司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尚余238158.82元未支付。甲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5月29日通过电话向乙公司催促履行合同义务。
裁判结果
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货物结算后一个月内。甲公司于2007年10月交货,双方进行了货物结算,乙公司应在2007年11月支付货款。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其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11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乙公司于2012年7月通过承兑汇票再次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故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2014年7月。
三、甲公司提交了其起诉后与乙公司法务的通话录音,认为其于2018年5月29日向乙公司催收过货款,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虽然乙公司法务在通话中承认尚欠货款这一事实,但其并未同意履行义务,且甲公司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乙公司催收货款,该段通话录音未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对甲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