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的时间?
作者:邓花平  发布时间:2019-03-05 16:45:35 打印 字号: |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地1年的时间“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