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后要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黄敏芳 发布时间:2019-03-05 16: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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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经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在实际生活中,常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结婚,常见的有男女双方未到结婚年龄导致无法登记结婚而同居在一起,也有收了彩礼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情形。过往未婚同居通常会被称为“非法同居”或者等同于事实婚姻,随着法律的变化,已不存在所谓的“非法同居”或者事实婚姻的说法,现行我国法律对于未婚同居采取的是“不保护、不干预、不惩罚”的态度。但同居关系虽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在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势必会出现子女抚养问题,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问题,就子女抚养问题而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源于血亲,而非登记,因此,无论登记与否,都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但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则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
对于未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同居关系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当去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补办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该二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同居关系下析产的原则,即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然共有制度是物权法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现行我国共有制度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该一般共有财产在表述上不同于《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认定表述的的共同所有,而关于共有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夫妻间财产除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及法定属于个人财产外,无例外情形时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一方所得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而同居关系中,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则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主张相关财产为共有财产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