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撤诉”可为附条件的约定
作者:艾小红 发布时间:2019-03-04 1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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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否撤诉系公权力,当事人以检察院是否撤诉作为股权转让的条件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检察院是否撤诉可以作为附条件的约定。
林某与张某约定,若检察院撤回对林某的公诉,则林某将其在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张某,林某并收取了张某定金2万元。后检察院没有撤回对林某公诉,而是依法提起公诉并作出生效判决。张某遂以林某违约为由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是否撤诉并非张某所能左右,林某未依约转股权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林某双倍返还张某定金4万,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检察院是否撤诉并非张某所能左右,但双方并没有关于干扰检察院行为的不法约定,而是约定以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作为双方是否股权转让的条件,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收性规定,在双方约定股权转让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改判林某返还张某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