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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当事人是应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还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
作者:黄敏芳  发布时间:2019-03-04 10:58:4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做的是权利义务的分配,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为落实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形式合理的多样化则显得非常重要。在碰到确实无法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时,申请执行人也会愿意做出一定的妥协,以保证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有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这一现象,双方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标的,履行期限甚至包括履行主体进行变更。

  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不确定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己还可以采取何种途径保证自己的权益,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还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计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以知道,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该和解协议不同于审判阶段法院的调解书,其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

  但需注意的是,实践中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通常是被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其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法定理由则包括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存在受欺诈、受胁迫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这三种。和解协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若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依照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将案件进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当然,实践中,当事人比较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是否有条件的限制,以及应当在什么时候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可知,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这三种法定列明情形中,申请执行人即使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这是一种严守契约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在2年内申请,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在执行和解协议未能正常履行时,存在两种特殊情形:其一,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但是存在延迟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不能申请恢复执行,但针对延迟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害,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其二,和解协议虽然未全部履行完毕,但可能履行了一部分,针对已履行和解协议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和解协议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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