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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男子撞毁他人仓库不赔反而抢走巡逻保安手机、车辆
作者:何强  发布时间:2019-03-04 10:54: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并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男,1979年出生,2001年至2013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三次被判处刑罚,2016年4月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郭某不思悔改,自2018年4月20日至5月9日,分别在本市渝水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观下新村、珠珊镇石山村委袁家村等地,五次窃得货车、牵引车、半挂车以及四特、茅台、泸州老窖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13,177.93元。

  2018年4月20日,郭某窃得货车后,将该车以废品价格8000元,卖给被告人周某,周某随后又以9000余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宋某。案发后,周某、宋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2018年5月9日凌晨,郭某驾驶窃得的货车至本市渝水区珠珊镇食博汇藏匿时,将食博汇仓库的卷闸门及部分货物撞坏。 值班巡逻的保安发现后,要求郭某赔偿损失。郭某不但不赔偿,反而持刀抢走值班保安的一部vivoY79型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及一辆众泰牌越野汽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vivoY79型手机、众泰牌越野汽车及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74,178.14元。

  2018年5-7月,被告人郭某、宋某、周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五次,所盗财物价值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还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所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对其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宋某明知是郭某出售的货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所窃取的赃物已绝大部分追缴并归还被害人,所劫取的财物亦已大部分追缴归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宋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周某、宋某均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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