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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商店买了一条裤子,发现裤子的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王某起诉要求该商店收回所售产品,赔偿双倍货款。其请求能支持吗?
作者:邹斯洁  发布时间:2019-02-02 11:02:09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服装的非主要成分未标识,仅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服装的主要成分未标识,并且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有较大影响,或对人体、环境有较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欺诈。商家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对王某的权益也不会造成严重侵害。该商店应给王某退货,但不必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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