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刚买的二手房被法院查封,自己该提起执行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二者不要傻傻分不清楚!
作者:黄敏芳 发布时间:2019-01-31 0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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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了解案件情况,会关注案件执行进展,天然的利益感会驱使其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寻找救济并捍卫自己的权益,而对于很多的案外人,受其法律地位的约束,对于执行程序及救济程序则并不是那么了解,尤其对于“善意”案外人而言,在支付价款后发现财产被法院冻结,更有一种“祸从天降”的感觉。本院执行的一个执行案件就是如此,当事人购买了同小区一业主的房子,在他支付了全款后,但还未过户,也未交付,随后在过户时被告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冻结,当事人不知是该提起诉讼还是该提出异议,因而诉之法院寻求救济。针对于此,本文就当事人该提出执行异议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做一区分。
1、何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含义,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什么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什么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包括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而法律所定义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则范围比较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包括:(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而提起执行异议的人则必须是案外人。
3、何时应该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就执行异议而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由此可见,无论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人,如果提出执行异议,则最迟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首先应当提出执行异议,只有在其异议被裁定驳回,其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则应当自裁定送达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和联系。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都是一种救济途径,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案外人要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只有在其异议被裁定驳回,其理由又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时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并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有些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案外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其事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执行异议则是对执行行为本身违反程序性规定提出的异议。而《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包括:(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因此,“善意”案外人在支付全部房款后,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法院冻结,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其异议被驳回,且该财产不属于原审裁决确定的财产,只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一般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查封冻结,则应当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