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有歧义的证据,该如何采信?
作者:彭玉兰 发布时间:2019-01-31 09:30:1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基本案情
张某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向王某购买猪饲料。2017年11月份,经双方结算,张某共欠王某货款148000元,其中9月份货款为29000元,10月份货款为58000元,11月份货款为70000元。2018年1月11日,王某向张某发送短信:“张总您好!九月份的货款还前九千元,现在都一月份了,这说好的上个月就要返款的,现在是一直拖,说好的信誉都没有了。如果是正常合作上个月都要返款了,总不能一直这样拖着吧!现在没有销量什么都没有,还一直这样不返款。先把九月份货款清了!谢谢了!”。2018年1月19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货款9000元。
另查明,张某妻子在2018年1月8日向王某支付20000元现金。
裁决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已向王某支付货款29000元,遂判决张某向王某支付货款12800元。
裁判要旨
对短信中“还前”的理解是裁决本案的关键。 “还前”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为“还钱”,还有一种理解为“还欠”。结合短信整体内容来看,王某三次用“返款”来表达还钱,且短信最后一句“先把九月份货款清了”,再结合短信发送不久后,张某向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9000元货款,可以认定“还前”应理解为“还欠”。虽然王某不认可收到张某妻子支付的20000元现金货款,但其不能举证双方协商还钱9000元的过程, 故“还前”应理解为“还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