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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要约和承诺角度看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信息的效力
作者:黄敏芳  发布时间:2019-01-29 09:13:43 打印 字号: | |
  “叮铃铃”,负责司法拍卖办公室电话响起,有一个买受人来咨询些关于在淘宝网上不动产拍卖的事项,主要是其在过户时发现要缴纳一笔税费,该笔税费本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因开发商未缴纳,现过户需要买受人缴纳该笔费用。买受人表示不解,其认为法院并未明确告知其该笔费用的存在,另一方面,从买受人利益出发其认为由其承担不合理,据此,买受人特来咨询。

  司法网络拍卖已成为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主要方式,根据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下称《司法拍卖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司法网络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司法拍卖若干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是原则,非网络司法拍卖是例外。同时,在《司法拍卖若干规定》中还明确了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包括: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税费负担等,拍卖公告则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法院的拍卖公告一般在拍卖平台上予以公布。根据《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实施司法网络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其中包括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或未知瑕疵……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从法律上而言,网络司法拍卖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法院依照职权行使拍卖的权力,双方均基于平等自由的地位达成合意,因此,看网络司法拍卖发出的公告及公示事项也应从合同的本质出发,遵循一般的合同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邀约、承诺方式,第15条明确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的一种。从要约和承诺的角度分析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法律行为,其包括发布拍卖公告这一要约邀请,当事人报名,缴纳保证金,此时双方合同还未达成,报名及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而最后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通过竞价的行为,并竞拍成功,该承诺意思则明确,网络司法拍卖达成合意,合同达成。

  因此,从要约和承诺的角度看,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布的信息均属于一种要约邀请,并在当事人报名并提交保证金时被当事人认可和接收,在当事人竞拍成功成为买受人后产生约束双方的效力。

  因此,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和公示的信息,尤其是关于税费承担的信息,应当对买受人产生约束效力。建议买受人在竞买时认真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和公示的其他信息,在有不了解、不懂时及时咨询拍卖法院,在了解所拍标的的已知瑕疵后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