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主张继承权,法院调解遗产分配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9-01-24 18: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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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没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近日,江西省分宜县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出嫁女依法继承了母亲的遗产。
案情简介:
陈红(女,43岁)与陈军(男,40岁)是亲兄妹,父亲陈辉年老体弱无收入来源。陈红20岁嫁到邻村后,每逢年过节都带东西回娘家看望老人。2018年8月16日,陈红和陈军的母亲在一民房建设工地上做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获赔死亡赔偿款410000元。陈红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遭到其父亲陈辉和其弟弟陈军的拒绝,他们认为依照当地的风俗,黄媛嫁出去之后,已经是人家的人了,不能继承母亲的遗产。陈红认为自己依据《继承法》享有继承权,故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兄弟姐妹,如果此案处理不好,将会加剧双方的亲情破裂,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于是从情、理、法的角度入手,多次、反复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一开始他们态度强硬,一度剑拔弩张,似无和解可能。被告陈辉和陈军认为原告陈红作为出嫁女,对父母没有尽到照顾、赡养义务,不应该回娘家抢家产。针对被告的这种情况,主办法官当即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向被告方宣传法律,讲解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指出被告存在的错误观点。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原告陈红、被告陈军各分得遗产50000元,被告父亲陈辉分得遗产310000元(含丧葬费)。至此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纠纷在法庭的调解下最终和解,在这场亲情与法律的博弈中,法官真诚的调解实现了情与法的双赢。
法官说法:
我国由于深受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旧思想的影响,经常有剥夺妇女遗产继承权的情况发生。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思想很是顽固,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妇女只要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了,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我国《继承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宪法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告作为女儿在出嫁后,每逢年过节都带东西回家看望老人,符合当地的传统习俗,对于老人来说也是一种尽赡养义务的方式,所以原告同样享有继承权。父亲陈辉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理应多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