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谨慎,可别为了人情、面子或一笔费用而“冒险”
作者:黄敏芳 发布时间:2019-01-18 11: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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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办公室来了一个不速之客,自称是某机关公职人员,因无法购买高铁票,经问询后说是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想来查询一下是否属实,经查询,该公职人员确因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确认之后该公职人员十分忧伤,一方面自己无法控制该公司并要求该公司实际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面担心此种失信会影响自己日后的晋级提拔,非常懊悔自己不了解情况而去担任法定代表人。
实际工作中这种情况不是个例,经常会有电话打过来咨询说自己没有“官司”怎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有称自己是为了朋友义气而临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有称自己只是公司员工应老板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有称自己只是收了一次性费用而担任法定代表人……,虽原因不同,但问询的内容都一样,自己为何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还有什么危害等。
究竟何为失信被执行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下称《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是一种信用惩戒,该名单信息会通报给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此种惩戒会影响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多方面权力,其不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限高”(“限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明确了特定的消费行为),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必须要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措施。因此,失信被执行人是一种涉及面更广、影响力更大的信用惩戒措施。而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有以下几种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被执行人是法人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通常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
当然,此种情形下的失信被执行人更关注的是会被失信多久,要怎样才能删除失信记录,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通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为二年,如果有多项失信情况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1至3年。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况还包括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终结执行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这几种常见情形。
当然,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存在纳入错误,存在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或者记载和公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该予以删除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在3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执行法院可以驳回,对此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再10内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所以,无论是谁,无论是何种原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要谨慎,可千万不要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头衔,说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