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作者:艾小红 发布时间:2019-01-15 16: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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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物交付的“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贸易方式是否必然无效?
甲公司向法院诉起诉,请求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收储报酬2176.67673万元,理由是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就“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循环贸易方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应就双方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按双方口头约定支付收储报酬。
乙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并有签订合同,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付,该行为应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商事主体之间”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模式,货物是以实物还是单据进行交付,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能仅以没有实际的贸易交易行为认定合同无效。最终,法院以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且乙公司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举证不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