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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多措并举不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作者: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9-01-11 17:18:16 打印 字号: | |
  自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新余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项工作推进顺利,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一、不断坚持高位推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党组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多次召开专题党组会,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及会议精神。二是压实责任,发挥党组领导作用,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为组长,副院长罗长义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三是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亲自动员部署,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文辉亲自到会并做重要讲话。四是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全市两级法院均按照市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要求。五是主动作为,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作为第一责任人,多次亲自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2018年10月17日亲自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座谈会,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切实解决专项斗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不断加强审判力量,切实提升司法能力

  一是成立了涉黑恶案件专业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同时向市扫黑办专家库推荐四名年富力强、有多年办案经验和扎实理论功底的候选人。二是选派二名骨干法官分别参加最高法院和省高院举办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专业审判水平。三是2018年5月14日至16日举办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班,对全市法院三十余名刑事审判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为期三天的培训,集中学习中央有关扫黑除恶文件精神、两高两部有关扫黑除恶司法解释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精准把握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精神。

  三、不断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通过微信和法讯通建立专门工作组群,向全市刑事法官及时发布全市法院工作部署、要求、进展情况等。二是建立案件台账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逐案登记、跟踪,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审判动态。三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沟通联系,共享信息,统一认识,形成打击合力。四是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将涉黑恶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向政法委和上级法院请示、报告,请求给予支持、指导、把关,提请市扫黑办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全市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会议。

  四、不断加强调研督导,切实解决问题困难

  一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市中院在罗长义副院长的带领下四次赴县区法院调研督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落实情况、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调研,帮助县区法院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市中院根据案件台账定期清查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督促审限内办结,组织精干力量对辖区内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督办,必要时指派专人全程跟踪督导。三是加强个案指导。多次指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赴县区法院对李荷梅、吴永根等涉黑恶案件审理进行指导,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庭审安保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顺利审结。

  五、不断发挥司法职能,切实打击犯罪分子

  全市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投入专项行动,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共审结涉黑恶案件7件29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重刑率为57.14%。一是始终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从重从严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了一批涉黑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特别是对吴永根等15人涉黑案中首要分子吴永根判处有期徒刑25年,陈锦峰等八名骨干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8万元不等,同时追缴吴永根团伙赃款1516.928万元上缴国库。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一方面,对于黑恶势力头目、骨干成员,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从严惩处,并严格把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同时依法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资格刑等多种手段,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降低再犯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黑恶势力的一般成员,确有自首、立功或重大立功等法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的,依法酌情从宽处理。三是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从根本上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在审理吴永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中院依法对上诉人陈锦峰参与敲诈勒索郭峰茂等人14.92万元,上诉人吴永根、吴爱根、吴和根、吴球生非法采矿犯罪系组织犯罪以及周启华非法采矿罪犯罪数额的事实予以纠正,改判。四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适时提前介入为涉黑涉恶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等提供必要的参考意见、建议,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起诉前。五是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2018年,县区法院应同级换届选举部门商请,对村级“两委”班子候选人进行“法律把关”,采取违法犯罪情况“负面审查”方式,清查不符合任职情形,及时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有效预防违法犯罪人员尤其是黑恶势力渗入村级“两委”班子。

  六、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浓厚氛围

  两级法院进一步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力度,陆续在法院、法庭办公场所内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在法院驻地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扫黑除恶的标语、横幅,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宣传相关活动、措施,壮大正面宣传声势,在社会上营造了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提高了群众对专项斗争的知晓度、参与度。同时,积极向省院扫黑办,新余市扫黑办报送新余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的宣传稿件。2018年,全市法院积极向上级法院和市扫黑办报送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稿件,对审结的李荷梅、吴永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通过《人民法院报》《新余日报》、新余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开宣传报道,既宣传了新余扫黑除恶的成效,也树立了新余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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