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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偿受让的债权,不享有留置优先受偿权
作者:艾小红  发布时间:2018-12-13 15:18:1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甲公司基于保管关系对乙公司财产享有留置权且留置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保管的费用。2015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转让给甲公司,但甲公司取得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2015年10月,人民法院裁定乙公司破产。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对该受让的丙公司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被支持。

  法官后语:1、甲公司未支付对价取得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在乙公司存在多个债权人、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情形下,其主张留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将损害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甲公司就未支付对价取得的债权主张留置优先受偿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参照上述规定,管理人确认甲公司对受让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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