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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时间点的确定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1-30 17:50:20 打印 字号: | |
  实践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往往并未及时申报工伤并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有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进行鉴定,有的是在鉴定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但对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在类型化的前提下,进行了分析:对于工伤鉴定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时间点,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在这个时间点上工伤职工按照其伤残等级和工龄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进行工伤鉴定的,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时间点。这样认定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才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鉴定,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按工伤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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