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的继承权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1-29 17: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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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又称抱养、领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具体而言,收养人应满足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应满足下列条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办理收养手续应满足申请、审查、办理收养公证三个程序。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而言,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养子女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如果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还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得遗产不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继承,而是基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所得的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