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选择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1-28 17: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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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首先,何为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通常会建立一个三类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仅会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也会选择一些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入名册。也就是说实际上有两类机构在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一类是虽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在人民法院登记入册的专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而不论哪类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和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同时《计量法》第2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并可靠性考核合格。”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因此,做一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至少要通过省级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司法鉴定最常见的是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造价争议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出现相对人即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和工期争议的鉴定。工程合同的质量和造价、工期应由不同资质的鉴定单位完成,其中质量异议的鉴定机构,还分为鉴定工程质量缺陷和造成缺陷原因的鉴定和工程加固和缺陷整改方案及费用的鉴定,这两种不同的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成。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造价、工期的司法鉴定机构都确定有单位名录,一旦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进行鉴定,具体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会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的随机抽选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