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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1-27 17:29:45 打印 字号: | |
  要划清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以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划清这两者的界限。从理论上讲,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行为人有履行或者基本能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没能完全履行,或者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有意违约,而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有无通过欺骗方法签订合同,企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另外,我们必须看到,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处于可以变化状态中。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签订以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虽然经过主观努力,仍然无法履行,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同样,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但在合同签订以后,经过积极努力,使合同全部或者基本上得到了履行。因此我们说,履行合同能力的确认,不能只看签订合同时的情况,还应当注意观察行为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是否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签订以后,也没有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没有诈骗行为,即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也只能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资信情况、履行能力有夸大言词,但并不是为了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实施,而且签订合同以后,为了履行合同作了积极努力,实际上也没有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没有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逃避,这种表现足以表明行为人并没有通过诈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此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应当按经济纠纷对待。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以后,没有在合同期限内履行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一定经济损失,当对方行使催告权后,行为人并不是逃避违约责任,而是主动承担责任,并且有补偿能力能补偿的,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应付对方催要而采取再与其他人签订合同来进行诈骗,以后一诈骗所得归还前次所欠,其行为性质属于合同诈骗,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①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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