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的时间认定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1-26 1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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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时间是指自动投案的时限,在我国,一般限定在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只有在此时限内投案,才能成立自首。
综观各国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均对自首作了时间性限定。如日本刑法、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将投案时间控制在以下两个时段内:其一,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前;其二,犯罪事实虽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前。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对投案时间的规定更为宽松。根据《解释》的规定,即使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就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这样规定,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促进刑事案件的早日破获,是值得肯定的。
我国自首制度中的投案时间划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犯罪事实与犯罪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凡是在上述时间内主动投案的犯罪分子,都符合自动投案的成立条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