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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主观故意的界定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1-26 11:49:01 打印 字号: | |
  重婚行为人的故意包括两种情况:(1)有配偶者的重婚故意。(2)无配偶者的重婚故意。对于能够完全控制、支配自己行为的有配偶者,只要又与他人结婚,即构成重婚罪,强调的是法律规定性,只要有配偶者,未取得离婚的合法文件又与他人结婚,即推定其具有重婚的故意,以重婚罪论。但是对于并非出于主动而是被拐卖、被迫与他人结婚的有配偶者,则不以重婚罪论。对于无配偶者,必须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的,才构成重婚罪。流动人口重婚行为人,具有先天性的信息残缺或不对称性,无配偶一方往往在有配偶一方的刻意隐瞒或掩饰下,对有配偶者的婚姻状况作出了错误判断。对于无配偶重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依照案件的具体客观事实来判断,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其强加必须在婚前审查清楚对方是否有配偶的义务,这样不但缺乏公正性,也令行为人在生活实践中无法操作,只能依照是否存在无配偶行为人确已获取对方的婚姻信息的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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